本文同步刊載於《關鍵評論網》2021/6/7
近日正值台灣疫情大爆發,一條關於鴻海老臣廖萬城收賄案定讞的新聞,並沒有引起太多的關注。從弊案爆發至今,綜觀這七年來案情的發展,只能說廖萬城真是人品大爆發。
2016年10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出爐,認定廖萬城犯罪所得(回扣)為高達1億6千多萬,判刑10年6個月;兩年後的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犯罪所得僅剩下區區239萬,刑期陡降至1年4個月;再過兩年,高院更一審把犯罪所得跟刑期分別微調至316萬與2年;最後,2021年5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的新聞,則淹沒在疫情口水之中。
收回扣不等於犯罪
《六億元也買不了的誠信》一文已詳述廖萬城的犯罪手法,簡單來說掌握採購大權的廖與同夥透過白手套,向各供應商收取回扣,故不贅述。
對於非公務員收回扣的弊案,檢察官多是用《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或《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特殊背信罪(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起訴。
既然已有背信罪,為什麼還認為「收回扣不等於犯罪」?
原因是在收回扣的案件中,背信罪最麻煩也最困難的,是得證明「公司確實因收回扣而受到損失」。
在企業打滾過的上班族都知道,廠商為了獲利生存,提供的回扣同時一定也得從公司挖點東西回補,不管是提高售價或是降低產品品質,這些都會造成公司的損失,畢竟羊毛自然是出在羊身上。
不過法律面前,「想也知道」並無法作為呈堂證供,因此得靠企業與檢察官合作,舉證公司確實受到損失,而法官們對於舉證到何種程度才足夠的標準又不盡相同。
廖萬城收賄案中,二審法官並未否認廖與同夥有收回扣,只是在背信罪的框架下,檢察官所說的「收受回扣導致鴻海公司對外之商譽損失」、「行賄廠商提供的設備瑕疵不良或買價較行情為高」等,在舉證上並不夠充分。
其他回扣案也都輕判嗎?
收回扣有沒有罪,最終變成是一種人品賭注。
一樣是採購,19年來搜刮新台幣5億多元回扣的南港輪胎陳啟清案,由於各供應商把回扣的金額加入了南港輪胎的報價中,導致採購成本無故增加,確實造成公司損失。明明廖也收了上億回扣,鴻海怎麼可能會沒有損失呢?
甚至同公司、類似的職務、收取同樣金額的回扣,法律上的責任居然大不相同。
三立節目部傅姓副總監,於製作《新戲說台灣》時向委外製作公司收受每集五千元的回扣,一審法官認為製作公司「自願縮減己身利潤」,三立電視並未因此受到損失,因此判決無罪;三立項姓總監亦在製作「甘味人生」時向委外製作公司收受每集五千元的回扣,高院法官認為製作公司為了支付回扣,勢必降低戲劇品質,加上此弊案經媒體報導後嚴重影響三立商譽,因此改判有罪。
比免稅天堂更稀有的回扣天堂
如果今天台灣的法律規定,製作食品時使用黑心餿水油不一定有罪,得證明吃下去之後民眾確實產生病痛、而且還得證明這病痛跟餿水油有關,才能判決有罪,你會不會生氣?
把「黑心餿水油」換成「收回扣」,這樣的荒謬卻在你我眼前不斷上演。從前面幾個血淋淋的案例,很容易看出台灣在「商業賄賂」的法制漏洞 — — 想以要件嚴格的背信罪來防堵收受回扣,但在檢察官舉證能力不一、法官認定標準不一的情況下,導致收回扣的舞弊犯逍遙法外。
《舞弊現形課》已提過中國、日本、美國加州、德國等如何把商業賄賂入罪化,而台灣縱使在2014年曾提出《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但至今仍未有具體成果。
若我們再不行動,台灣將成為先進國家中極少數的「回扣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