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集團年營收歷史(廖真的很幸運)

為什麼這麼多關都擋不住

據報導指出,鴻海本身已經有相當完整的體系,來評估供應商是否「夠格」,包括知名的四管系統-「工管」(工程管理)、「品管」(品質管理)、「生管」(生產管理)與「經管」(經營管理)等四大系統,都會對供應商進行製造、品質與信用背景的審查,希望盡可能能去除人為弊端的可能。

但老實說,要杜絕廖案的狀況,還真的不容易。

以買車為例,在相同的預算下,能說選擇賓士,一定比寶馬還好嗎,或是反之?許多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本來就互相競爭,因此選擇向A廠商購買,而非B廠商,只要專業上有其必要性,通常也很難說背後一定有勾結;而廠商驗收付款拖延,對於鴻海好像也沒什麼損失(還賺了利息),自然也不會有人說話。

除非像貼片機這種高單價,又經過鴻海詳細性價比分析的設備,硬要採購性價比最差的日立,才會被說話。廖當然也沒傻到這種程度,畢竟他在SMT只能算是二把手,只能核准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採購單,真正老大(主委)是戴正吳。但是,收了錢就得辦事,人類的創造力是無限的,制度永遠可以鑽出漏洞。

為了生產iPhone 4S,原本計畫要購買SONY或PANASONIC牌的貼片機,但廖收錢後,擅自把採購單改為36台日立貼片機。這種金額八億多日圓的單據照理說要簽核到戴正吳與郭董,但因為是紙本,所以沒簽也不會有人發現;會計單位付款前檢核,發現採購單上採買的品牌,跟請購單不符,而陸籍會計人員直接以手寫塗改請購單,好讓款項可以付出去。

雖說改成電子簽核,可以防止這種漏洞,但其實即使提早堵了這個洞,舞弊犯還是會找到其他方法來鑽。最根本的原因,是SMT技委會權力過大,廖本身無人制衡,加上幾個重點角色的共犯協助,才是整個弊案的關鍵。

後續的牢怎麼補

據新聞報導,在調查局建議下,鴻海在法務處及稽核處之外,設立一個全新的單位,稱為弊端防制處,專門調查集團舞弊事件。透過強化內部舉報制度,只要員工發現可能的不法情事,弊端防制處就會主動出擊,舉報人也有實質的獎勵。

另外,也削弱了SMT技委會在採購上的決策權力,以免特定高管長期把持採購大權,同時深化輪調制度,不讓單一員工長期負責同一物料的評估與採購。

為什麼六億買不到誠信

廖雖然是從德州儀器過來,但他趕上了鴻海集團二○○○年後的快速成長期,還做到資深副總一職,據郭董表示,廖這十五年來的分紅跟抽獎股票若都沒賣,加上領的獎金跟薪水,至少有新台幣六億元。

高薪不是可以養廉嗎?六億了怎麼還會貪?而且還只貪了一億六千萬,太不合理了吧?

一點也不會不合理。

第一,極少極少人會嫌錢太多,也不會嫌鈔票重,畢竟轉帳過去就是存摺數字的變化,大概補摺的時候會重那麼零點幾克吧?第二,誘惑是很難抵抗的,白手套盡心盡力投其所好,也許可以抗拒第一次,也許可以抗拒九十九次,但只要拿了那一次,就再也回不了頭了。

有趣的是,郭董自爆曾經給過廖萬城機會,曾經警告廖萬城,並逼他退休,且未有深究責任的意圖,但廖太過貪心(也無法回頭),在退休後運用原有人脈與同夥,繼續透過白手套收受回扣,讓郭董忍無可忍,祭出殺手。

數位鑑識角色越來越重要

白手套、供應商與廖共犯集團間金流複雜,但只要讓白手套們交出關鍵帳戶,案情絕對可以水落石出。但是要他們在沒有強力證據的狀況下就乖乖交代,是癡人說夢。而檢警搜索弊案相關人士在台住所後,發現幾個隨身碟,送到調查局數位鑑識單位,協助將刪除資料還原後,就找到了所謂的「關鍵帳目」,而白手套們也因此認命地招供了。

曾任SMT技委會主委的戴正吳

裁判書曝光了什麼有趣的內幕

Sony貼片機其實本來是沒通過量產測試的,但Sony有太多產品由鴻海集團代工,像是電視、PS遊戲機、手機等,是非常重要的大客戶(重要策略伙伴),所以還是把Sony不符合要求的貼片機納入考量,這就是商場上的現實。

成為鴻海供應商的黑市價碼,據裁判書記載,牌價為人民幣六萬元,但可殺價,買越多越便宜。成為AVL只是有資格參賽,會不會拿到訂單,又得各顯神通了。

現任夏普社長戴正吳曾說,他不會用電子郵件,也不會電腦輸入,也沒有秘書, 所有指示都是當面或打電話。通常越高階的主管,真的都不太會用電腦…

戴正吳表示,2011年Sony副會長就曾跟他抱怨,貼片機的貨款遲付半年 ,且帳目不清,對比廖對於Hitachi貼片機兩、三個月的付款速度,簡直天壤之別,因此當時就逼他離職。

郝緒光跟初代白手套吳山林,原是部屬與長官的關係,後來郝才自立門戶,而且青出於藍。

二審為何輕判

一審結果,廖的背信罪判十年六個月,認定犯罪所得一億六千多萬,到了二審變成一年四個月,犯罪所得二百三十多萬。

這時,二審法官總會被罵「縱放壞人」或是「恐龍法官」等等。

其實問題在於現在的法律,而不是法官。所以問題在於立委諸公們。

既然是告背信罪,那犯罪行為就得符合背信罪的條件,罪名才會成立。其中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必須證明確實造成「 損害財產或其他利益」。廖確實收賄,但二審法官認為,在是否造成鴻海「未能取得最佳議價結果之利益損害」,檢察官並沒舉證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程度,所以部分收賄行為並沒有罪。

而此案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 2021/6/18更新 *****

據報導,2021年5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犯罪所得跟刑期分別為316萬與2年。由此案所衍生的商業回扣與背信罪關係,可參考《台灣怎麼會成為「回扣天堂」?》一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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