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被點名但未提出訴訟的公司們
最後,多虧公1被點名的22個公司中,沒有任何一個對Russell提出誹謗告訴,否則我們可能看不到《公司的品格2》(簡稱公2)了。
對於這些公司來說,也許不告才是正確的決定。一是書中的推斷與評論都是有憑有據,屬於刑法311條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告贏機率並不高;二是若不幸告輸,反而會引起媒體關注,新聞標題還會加註「法院認證的OOO」,得不償失。
終於來到感想
公1與公2分別是2014年與2016年所出版,但如果把書中個案公司們的名字,換成現今頗受爭議、頻頻登上版面的公司,會發現一點都不違和。這代表台灣公司的結構性問題,改善進度實在牛步,多年前的問題至今仍未根治。如果Russell願意,這些層出不窮的案例絕對夠他寫到《公司的品格10》。
若你從未看過此書,建議可以從公2開始,因為敘事風格更為活潑,鄉民梗更多,且編排跟美工較為精緻,賞心悅目。看完公2一定意猶未盡,再看個案數多了近一倍的公1會覺得非常過癮。
從以下不負責任的對應表中,可以清楚知道此書雖主打為財經版的「看見台灣」,由本土制度缺陷造成的問題出發,但書中討論到的公司治理意涵與重點,完全可以對應到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公司治理六大原則。
這種兼具國際視野與台灣實務的好書,能不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