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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子鴿的贈書(Source:大師兄)

前文《寶瓶為何不核實條子鴿經歷與內容?》在關鍵評論網刊出後,網友留言類型大概分成四種。

一是正義凜然型,一副出版社跟推薦人若不下跪切腹絕不干休的樣子;二是無所不知型,認為條子鴿經歷與故事造假得如此明顯,正常人應該都知道戰機飛行員不會轉警察,出版社跟推薦人社會閱歷都不如他;三是文采斐然型,覺得條子鴿文筆實在普通,出版社有眼無珠,還不快跟他簽約。

前三種留言站著說話不腰疼,只有最後一種留言引起我的興趣。

不實薦證廣告(代言廣告)的法律責任

此種留言的重點為,不實廣告的薦證者(代言人)與廣告主,皆負有法律責任,而為新書撰寫推薦序的名人,可視作薦證者,怎麼可能沒有責任?

雖然上述的類比有點怪,但我還是查了相關法律規定。原來,在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中,提到了不實廣告的薦證者需連帶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比如說,某名導曾擔任某高鈣奶粉的代言人,廣告中說他兒子長高是因為每天喝兩杯該牛奶,因而遭人向公平會檢舉。(結果為不予處分)

不過,書籍推薦序跟一般的商品代言,能相提並論嗎?我非法律專家,因此直接去信詢問公平會,得到如下的答案。

推薦序會影響購書決策?

衡諸書籍出版品市場實務,一般消費者作成購買書籍與否之交易決定,多係以書籍之主題、內容、印刷、價格等作為主要考量因素,而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欲規範之不實廣告行為態樣,須為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作成交易決定之主要或重要資訊,至非屬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交易相對人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之表示,尚非公平交易法所應介入之標的。

從以上公平會的回覆,不難看出從主管機關的角度,推薦序並不足以影響一般人的購書決策,因此根本用不上公平交易法。購書時確實會考慮很多因素,但對某些人來說,推薦人的名氣與公信力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否則出版社也不需要額外支付稿費,請推薦人作序。

君不見只要被比爾·蓋茨推薦,該書一定立刻佔據暢銷榜!

推薦序算是薦證廣告?

次按書籍、著作等推薦序性質,係由他人閱讀該書籍、著作後,描述其讀後感受,而非對於書籍、著作內容描述經歷之真實性予以薦證,與事業為提高其商品或服務之銷售量、知名度或認知度,聘請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或以消費者經驗分享之方式為其商品或服務代言有別,故撰寫書籍、著作之推薦序尚非屬具招徠效果而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作成交易決定之主要資訊,並非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薦證廣告」,撰寫之推薦人亦非屬「廣告薦證者」。

簡言之,公平會認為推薦序不是薦證廣告,推薦人也不屬於廣告薦證者。因為推薦人寫的是閱讀完該書的感受,並不是對於作者經歷與內容的真實性擔保。一位編輯朋友說得好,推薦序不過就是「搶先試讀者放在書中的心得感想」。

此點回覆是我認為整起事件最重要的關鍵。

對於沒寫過推薦序的人來說,有一種「推薦序等同業配」的誤解,認為推薦人拿錢辦事,一定從中大撈一筆。

其實一篇推薦序並沒多少錢(幾千元左右,視字數、出版社預算與推薦人名氣而定),考量到閱讀與寫作的時間,這活一點都不划算。況且,從大師兄的臉書貼文中不難發現,本土作家或名人多半願意用自己的聲量推廣好書、提拔後進,為艱困至極的出版界帶來一點正面的影響。

如此不賺錢又得被蹭流量的行為,還有人願意為之,難道你我不該珍惜良善的推薦人嗎?

令人鬆一口氣的結語

綜上所述,推薦人們不用擔心未來遇到條子鴿接班人,讓自己得因推薦序吃上官司。

不過,至今仍令我納悶的是,條子鴿的書雖然暢銷,但在出版業如此蕭條的今天,銷量也僅不過破萬本,到底哪來這麼多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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