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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公司街景(Source:Google Map)

報導提到,年薪400萬的彭姓經理,與負責施作台積電消防工程的「太平洋消防工程器材」共謀,製作不實驗收單據,向台積電申請根本未施作的工程款,詐欺得逞。另外藉口買車缺錢等因素(年薪這麼高還能缺錢?),要求廠商先匯款42萬至曾女戶頭付清二手車款,再匯款142萬至彭男配偶戶頭。

如果細看裁判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自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可以發現一些新聞沒提到,但是頗值得玩味的細節:

  1. 彭男所涉及的不實驗收詐款以及索賄,是兩種不同概念的舞弊行為。索賄並不難理解,因為彭男掌握了環安衛相關(包含消防)的採購大權,紀姓老闆選擇支付賄款,好繼續跟台積電做生意。畢竟,除了台積電本身的消防工程案件,能夠對外打著「台積電供應商」的招牌,對業務拓展來說絕對只有好處。不過,不實驗收詐款倒是頗為奇怪。
  2. 照理說,如果不實驗收詐款的目的是為了把錢從台積電套出來,那麼為什麼太平洋手邊不實驗收的餘額只有不到60萬?支付給彭男共184萬,只為了詐取不到60萬的款項,怎麼說都不合理吧。所以,台積電原先的說法較為合理-環安衛的小金庫。當過兵的人都知道,為了應付突如其來、或是無法光明正大報支的費用,平時就會利用各種名目把錢轉到「小金庫」,以備不時之需。而彭男指示下屬跟太平洋合作,定期開出未實際施工的驗收文件,向台積電請款,然後這筆錢就跑到小金庫,由太平洋的會計負責紀錄小金庫的各項支用。
  3. 軍中有這種小金庫很正常,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根本不缺錢、內控嚴謹的護國神積為什麼有些工程讓太平洋無法報帳而由小金庫支出,甚至還要用小金庫支付其他廠商施工的款項?裁判書裡面有如下彭男部屬的信件-「Dear紀老闆:如電話說明,臺灣恩益禧報價單(40000 元)如附件,請您『協助』於5 月付款 ,謝謝!」、「Dear呂小姐:如電話說明已徵求 紀老闆同意,附件為原翌不銹鋼餐盒推車報價單,請『協助 』付款」。如果不是裁判書這樣寫,根本不會相信這種事情會發生在台積電!
  4. 在太平洋會計口中,把不實驗收詐款的小金庫稱為「預算」。我相信會計跟彭男下屬極可能是按照老闆指示辦理,並沒有多想。很多舞弊行為都是如此,老闆交代、行之有年、名稱(預算)聽起來也頗正常,因此久而久之就覺得再也合理不過。看來定期的舞弊認知教育訓練,確實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5. 新聞說是內部稽核發現彭男與廠商關係密切,裁判書倒是完全未提。從各種資料看來,都無法理解是怎麼能夠發現所謂關係密切,畢竟廠商的登記資料內完全沒有彭男相關的訊息。我的猜測是太平洋公司的人舉報,因為台積電手邊居然有匯款給曾女跟彭男配偶的證據。
  6. 這次台積電不是向檢調單位報案,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是採取自訴,被告僅彭男,廠商跟彭男部屬不在被告之列。自訴表示跳過檢察官,由被害人委請律師直接向法院提告。這麼多的商業弊案中,自訴的比例確實少之有少,代表台積電蒐證完整、胸有成竹、嫉惡如仇,與其等檢察官曠日廢時調查最後甚至不起訴,不如自己跳下來告!至於為什麼其他人不一併告呢?想是彭男過程中處處不配合,且有明確收錢的證據,所以被當作殺雞儆猴的對象吧。其他人不代表就能逃過法律的制裁,檢察官屆時應該還是會提起公訴。
  7. 最後判刑的罪行也很特別-詐欺取財罪。法官認為賄款184萬是詐欺取財的犯罪所得,但如同前面分析,這是兩個不同的犯罪事實,直接連結是非常奇怪的。詐欺取財的犯罪總額,應該是總共近620萬的不實驗收請款,至於實際上要賠償多少,得看太平洋從小金庫支付多少真實款項決定。184萬對應的罪行應是背信罪,但背信罪成立條件嚴苛,所以即使台積電主張,最後被判刑的仍只有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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